某电力工业有限公司“7.5”发电机组事故追偿案

【基本案情】
1994年5月10日,某电力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与瑞士巴登ABB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B公司")在深圳签署了关于GTl 3 E2型燃气轮发电机组购销合同,约定由ABB公司向电力公司提供上述发电机组。随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ABB公司提供的上述发电机组经测试正常,正式并网发电。
1998年12月10日,为了进行某B电厂GTl 3 E2燃气发电机组第二次C检,电力公司与ABB公司签订了购买有关设备部件的合同。
1999年10月29日,某保险公司与电力公司签订了《保险协议书》,承保电力公司所有的燃汽轮发电机组、余热锅炉、蒸汽轮发电机组等财产,险别为财产险及其项下利损险、机损险及其项下利损险、锅炉及压力容器综合险,保险期限为12个月,自1999年11月1日O时起至2000年10月31日24时止。此后,某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协议书》向电力公司签发了5份保险单,电力公司依约支付了保险费。2000年7月5日,保险标的电力公司8电厂GTl 3 E2型燃气轮发电机组5#燃机一级涡轮动叶片断裂,造成停机事故。 在事故发生后,国家电力公司热工研究院与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共同出具了本次事故的原因分析报告,一致认定发生本次停机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一级涡轮动叶片的高温机械疲劳断裂,根本原因是该型燃汽轮机在改烧轻油后设计上存在缺陷。2001年9月24日,某保险公司又组织召开了由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综合组组长钟某某院士为首的专家评审会,专家评审会的结论与上述两机构出具的分析报告意见一致。根据机损险条款责任范围第l条的规定,“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属保险责任范围。
经多轮谈判,2002年l O月31日,某保险公司与电力公司达成保险赔偿协议,就本次停机事故向电力公司一次性支付保险赔偿金人民币6675万元。同年11月6日,电力公司向某保险公司出具权益转让书。
为了做好本案追偿工作,某保险公司在内地、香港和瑞士分别聘请了律师,对本案追偿涉及的法律问题加以论证。
【焦点问题】
本案保险人开展追偿的证据是否充分,追偿可行性如何?
【法律分析】
本案事实较为复杂,其中包括1994年GT13 E2型燃气轮发电机组的购销合同(简称“1994年合同”)、1998年维修更换部件合同(“简称1998年合同”)、2000年7月5日发生的爆炸侵权事故等法律事实,某保险公司有可能通过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两种途径追究ABB公司的法律责任。依据合同之诉追偿时,要考虑具体应根据1994年GT13 E2型燃气轮发电机组的购销合同还是1998年维修更换部件合同提起,无论通过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提起,都应考虑管辖、适用法律问题。
(一)通过合同之诉追偿的有关问题
1.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适用于保险人。无论1994年合同还是1998年合同,都规定有仲裁条款。但该仲裁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保险人并没有参与,保险人开展代位追偿时是否受该条款的制约存在争议。但香港律师经过论证认为,按照英国法律或者香港法律,保险人代位追偿时仍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提起,保险人只是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偿的权利。被保险人针对第三方的诉权同样受该合同管辖。因此,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约定的仲裁条款仍然适用于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
2.根据1994年GTl3E2型燃气轮发电机组的购销合同追偿。
(1)只能在香港申请仲裁。在1994年GTl3 E2型燃气轮发电机组的购销合同第11章中约定: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通过仲裁解决。仲裁将在香港根据本合同签字日有效《的UNCITRAL仲裁规则进行,指定的仲裁机构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根据上述仲裁条款组成仲裁庭应无问题,某保险公司并无正当:理由申请国内法院确认该仲裁条款无效。因此,只能在香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2)申请仲裁已过时效。由于在1994年合同中,双方约定“本合同的仲裁适用香港法律”,因此本案是否超过时效,也应当根据香港法律判断。根据香港起诉期限条例的规定,“简单契约和侵权诉讼或者仲裁的起诉期限为起诉原因发生后6年”,而且应从1995年设备送达到目的地时起算,由于该时点距今已历时9年,因此,根据香港法,本案的诉讼时效已过。
(3)质量保证期条款问题。在1994年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期为被买方验收,“验收合格证书"签署之日起12个月。现有资料表明:1995年7月9日,电力公司签署了《临时验收证书》,确认ABB公司的设备正常运转,保证期也从该日起算。l 996年12月13日,电力公司与ABB公司签署了《设备质保期到期证书》,证实该台发电机组质保期于l 996年12月13日结束。因此,“7.5"停机事故应当是发生在质保期之后。 关于在质保期后,ABB公司是否仍应承担责任的问题,香港律师认为,按照英国法律和有关判例,对于以消费者身份以外的任何身份交易的人士,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或者责任限制条款在符合合理性要求的情况下将是有效的,此分析在香港法律下亦适用。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质保期后责任免除的条款是否会被认为是符合理性要求的。显然,某保险公司要证明这种质保期条款无效需要做出很大的努力。
(4)本案证据问题。根据国家电力公司热工研究院和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共同做出的分析报告以及专家组出具的专家意见,基本可以确定“7.5"事故的根本原因是该型燃汽轮机在改烧轻油后设计上存在缺陷。但是,该两份专家报告都为某保险公司及被保险人委托专家鉴定得出的结论,ABB公司没有参与其中的检验工作。因此,在提交仲裁时,仲裁庭有可能要求重新进行鉴定。但由于事故发生至今已过去4年,因此,最终的鉴定结论是否仍有利于某保险公司存在较大的变数o
3.根据1998年维修、更换部件合同追偿的问题。
(1)只能在新加坡申请仲裁,适用英国法律。l 998年12月10日,为了第二次C检的需要,电力公司与ABB公司签订了维修、更换部件合同,其中包括更换叶片。此合同约定该合同项下争议在新加坡仲裁,并适用英国法律。某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应适用该仲裁条款,必须在新加坡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2)时效问题。由于1998年合同约定争议适用英国法律,因此,本案的时效问题应根据英国法律的规定确认。英国法律规定的基于简单和约的诉讼时效为6年,从违反和约之日算起。该和约在ABB公司向电力公司提供维修零件时即违反,此时点大约在1999年2月前,也即根据1998年维修合同,某保险公司在新加坡申请仲裁的时效至2005年2月之前届满。
(3)质量保证期条款及证据问题。1998年合同中也同样约定了质量保证期条款,从现有证据分析,“7.5”事故发生于质保期之后,因此,如前所述,某保险公司在质保期后,要求ABB公司承担责任需要做出很大的努力。
同时,现有的证据只是证明了该型燃汽轮机在改烧轻油后设计上存在缺陷,而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7.5”事故的发生与1998年更换叶片行为有直接联系,因此,如果某保险公司希望通过1998年维修合同追究ABB公司责任,还需收集大量的证据,证明“7.5”事故中断裂的叶片即是l 998年更换的叶片,且该叶片设计有缺陷或不能适应燃机的性能要求。
(二)通过侵权之诉追偿的有关问题
某保险公司除了根据上述两合同追究ABB公司的违约责任之外,还可以ABB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有缺陷致使买方受到财产损失为由提起侵权之诉。本案中,某保险公司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地中国或被告所在地瑞士通过侵权之诉的方式追究ABB公司的法律责任。
1.在我国提起侵权之诉的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合同法》122条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以及《民法通则》第l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5条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在我国提起侵权之诉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算。本案中,诉讼时效应从电力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有关合同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时起算,即应从评审专家组出具意见之日2001年9月24日的次日起算,至2003年9月25日截止,因此,本案如在国内提起侵权之诉,诉讼时效已经届满。 2.在瑞士提起侵权之诉的法律分析。根据瑞士法律的规定,一般仲裁条款应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亦适用于因违约引起的侵权索赔。因此,瑞士法院不可能接受对侵权索赔的管辖。此外,根据瑞士法律,侵权索赔(包括产品责任索赔)已过诉讼时效。因此,在瑞士法院提出侵权之诉的方案也是不可行的。
(三)本案追偿前景分析
在承认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约定的仲裁协议可以制约保险人的前提下,本案追偿前景如下:
1.根据1994年合同,某保险公司只能在香港提请仲裁,但是由于本案在香港申请仲裁已过时效,同时,考虑到事故发生在质量保证期之后,并且现有证据尚不完善,因此,根据l994年合同追究ABB公司的法律责任已不可能。
2.根据1998年合同,某保险公司可以在新加坡提请仲裁,尽管仲裁的时效尚未超过,但是,由于事故发生在质量保证期之后及证据方面的缺失,某保险公司据此追究ABB公司的法律责任难度较大,要付出较大的努力。
3.本案在我国提起侵权之诉,由于诉讼时效以及证据方面的问题,已不可能。
4.本案在瑞士提起侵权之诉,也由于仲裁条款的存在以及诉讼时效的问题而不可能。
由于l 998年合同尚未超过时效,某保险公司本来可以依据该合同在新加坡提起仲裁。但是,如前所述,由于“7.5"事故发生在质量保证期之后,同时,目前尚没有直接证据证明“7.5”事故的发生与1998年合同约定的更换叶片的行为有直接联系,因此,某保险公司据此追究ABB公司的责任尚存在一定困难。根据上述理由,律师最终出具了处理方案综合报告,对本案追偿提出了不乐观的评价。某保险公司在权衡利弊后,决定不再采用诉讼方式解决本案追偿问题,改采用协商方式向责任方索赔。
【启发与思考】
第一,保险人代位求偿是保险公司弥补损失的重要途径。但开展追偿工作特别是涉外追偿工作,涉及国内法和国际私法以及国际仲裁等问题,需要相关岗位人员具备保险法、海商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知识。更为重要的是,由于追偿诉讼、仲裁,尤其是国际诉讼、仲裁一般都需要付出较大的成本和费用,保险人在提起追偿前应全面衡量追偿所需成本,进行可行性分析,制定明确的追偿方案,选择提起诉讼、仲裁追偿或与第三人协商实现追偿。
第二,本案追偿工作陷于被动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由于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缺乏追偿意识,未及时要求被保险人向ABB公司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以中断时效,导致时效届满。某保险公司应当在理赔过程中注意此类问题,增强追偿意识,依法推进追偿工作的开展。